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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問“沈陽性侵”:20年後還能進行法律追訴嗎

八問“沈陽性侵”:20年後還能進行法律追訴嗎

2018-04-0907:15荔枝網評論(人參與)


前北大教授沈陽事件的發展速度超乎想象,4月7日一天內,南京大學聲明建議辭職,上師大解聘,高巖母親聲明將對沈陽侵犯高巖名譽權提起訴訟,事件舉報人稱聯系到瞭更多受沈陽侵害的女生……

南京大學文學院網站發佈的聲明

從高巖自殺至今,時間正好過去瞭20年,還能重新調查嗎,還能追訴他是否“性侵”嗎?

如果高巖被舉報內容完全屬實,20年後他還能得到什麼恰如其分的懲罰?

最近幾年連續多起高校教師涉嫌“性侵”、“性騷擾”事件浮出水面,是否有必要修改法律,讓利用從屬關系實施侵害的教職人員受到更重的處罰?

對以上幾個疑問,荔枝新聞記者請教瞭法律界人士。

疑問一:20年剛過,能否對沈陽進行法律追訴?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羅翔,日前在“澎湃新聞”上撰文介紹,:在《刑法》中,至少有兩個與性侵犯有關的犯罪,一是強奸罪,二是強制猥褻罪。

其中,強奸罪的對象是女性,其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加重情節的,比如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導致女性自殺)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規定,其追訴時效可以高達二十年,如果過瞭這個時間還有追訴的必要,可以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據舉報人李悠悠公開的材料,以及高巖的父母對媒體的介紹,高巖是於1998年3月11日自殺身故,迄今正好超過瞭20年。

袁勝寒,是資深聯毅家電生活館|台中電器行|台中電器行推薦刑辯律師,江蘇地區著名時評律師,江蘇省十佳律師,江蘇袁勝寒律師事務所創辦人。他認為,若以性侵追訴沈陽,最難之處不是時間的限制。

“目前所有的證據僅是他人的證言,都隻是旁證,”袁律師說,“直接當事人高巖已故,又沒有重要的物證,按照民間的說法,現在已經死無對證。”

何況法律上還有“疑罪從無”的基本原則,就是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袁律師分析,如果事件要出現轉機,除非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有突破性的證據。比如曾經公安機關在該案中提取瞭嫌疑人體液、毛發的衣物等證據。但是因為基於當時的技術所限,無法提取DNA生物證據,但是20年後的今天,已經具備檢測條件,公安機關完全可以重啟偵查程序,強制犯罪嫌疑人配合取證。

第二:有證據證明當年公安機關當年對沈陽的處理,在程序或取證上有疏漏,導致當年所下的結論有誤。

如果不能出現以上幾種證據上的重大突破,就無法對沈陽是否性侵,做出新的調查結論,僅憑現有的同學、老師的證人證言,無法進行刑事責任追訴。

疑問二:是否可能讓嫌疑人接受其它懲罰?

袁律師直言:“僅就目前的材料,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很難!”

畢竟,當一切時過境遷,即台中家電行推薦便有社會輿論的聲援,事件的真相也很難充分證明,很可能在法庭上、在輿論中演變成瞭“羅生門”。

但他建議,高巖父母可以嘗試台中富士通冷氣對沈陽提起民事訴訟。“如果一個人的自殺是因為他人給與的精神傷害所致,至少可以追究民事責任。”

不過,民事訴訟仍然有20年的時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是,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所以,袁律師說的是建議高巖父母去“嘗試”民事訴訟。

除此之外,非常遺憾,如果所有對沈陽的指控都是真實可靠的,那麼這位沈教授,未來可能得到的也隻能是革去一些頭銜,受到道德譴責。

疑問三,新的證人出現能否扭轉事件走向?

7日夜,本次事件的舉報人李悠悠對媒體稱,已經聯系上瞭更多受沈陽侵害的女生,“在適當的時候,受害人也會站出來”。

那麼這些受害人,能提供遭沈陽侵害的直接證據嗎?這會改變未來事件的走向嗎?

袁律師說:如果確有其他女學生也受過沈陽的侵害,她們應該勇敢地站出來指認,公安機關經過偵查能夠查證屬實的,是可以追究沈陽的刑事責任的,刑事審判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犯同一種類的罪行,部分罪行查實,部分罪行存疑雖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可以作為被告犯罪情節惡劣考慮給予其從重處罰。

疑問四,能否加重對教師性侵/性騷擾的懲罰?

“是否從重懲罰,必須以《刑法》為準。”袁律師說,對利用師生、上司與下屬等“從屬關系”的性侵害判罰標準,目前的《刑法》中沒有特別條款。

但是針對教師等特殊群體,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做瞭特別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禁止被告人從事相關職業3-5年。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聯合出臺瞭《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提到瞭“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等實施性侵害,應從重處罰。

意見中規定: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袁律師介紹,這裡的“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就包含瞭老師。但是這條意見適用於被害人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18歲以上則無法適用。

他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臺一些案件公告,對利用教師、上司身份等優勢地位,迫使被害人就范的性侵害案件,結合實際案例,給出具體的審判意見,便於是辦案機關掌握尺度。對於具體到個案的審判,法官可以綜合考慮其性質,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情節惡劣程度,社會影響等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判處被告人是否加重處罰。

疑問五:高校應該怎樣預防性侵害?

從去年南昌大學女生舉報遭受該校國學院副院長期性侵,到今年年初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女博士羅茜茜實名舉報教授陳小武性侵……最近一年多來,屢屢曝出高校教師性侵(性騷擾)學生的事件。

害群之馬在廣大教師隊伍中僅屬個別,但是我們不禁要問,這些不法之徒脅迫學生而屢屢得手,難道隻能事發後,甚至多年後才被聲討追責?難道沒有辦法事前預防?

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的葉珈睿律師,本身就是女性,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出發,她認為,女孩子進入大學,情竇初開,對感情生活充滿瞭美好的向往,容易對博學多才的老師產生一些好感,可能被別有用心的老師利用而受到傷害。

葉律師建議,首先,高校可以參考國外校園的做法,給師生交往立規矩,比如異性師生不得在封閉空間單獨交往,在辦公室師生約談不可關門等等。類似這樣可操作的規定,首先能從源頭上保護師生雙方的安全和利益。

其次,高校最好成立某種公共救助機制,發現學生有被性騷擾或侵害的苗頭時,及時伸出援手,協助學生自我防護,並督促校方和有關部門對涉事教師進行懲戒、處理。

除以上幾個問題之外,隨著沈陽事件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細節在20年後浮出水面,據舉報人李悠悠稱,可能會有更多的受害人會指證沈陽。與此同時,公眾也產生瞭更多的疑問,有待相關方公開信息,給出一個更明確的說法——

疑問六:在沈陽目前發佈的聲明中,稱“當時北大中文系黨委和北京海淀警方均有調查和明確結論,根本不存在上述事實(詳情可詢北京大學)。上達(原文如此,疑應為"上述")指責實均為惡意誹謗。”

20年前,北大到底有沒有開會討論過沈陽的處理問題,當年的會議紀要可否公之於眾?當年處分的文字內容是什麼?

在北京大學的聲明中提到“1998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對這一事件作出事實認定,給出調查結果……”。

公安機關能否公開當年的調查結果,與北大的說法能否相互佐證?

疑問七:南京大學文學院和前院長丁帆的聲明中提到,已經調閱沈陽檔案,並據此判斷沈陽的確“有師德問題”,那麼檔案中到底有什麼內容,可以對其師德作此結論?

疑問八:當年就讀北大中文系的高巖,除瞭把痛苦的經歷向好朋友傾訴外,有沒有用其它的方式留下記錄,比如日記、遺書等等?如果有這樣的文字,有沒有明確提到沈陽?高巖的傢人和舉報人,是否可以拿出類似這樣更有力的物證?

從4月5日舉報貼的發佈,到4月7日南大、上師大相繼公開處理結果,這次實名舉報已經迅速演變成瞭社會公共事件,而接下來每一個進展,都可能為今後相關部門處理類似事件作出實踐范本,並直接影響輿論的走向,公眾的態度,乃至全社會對性侵害問題認識水平的提升。

有鑒於此,以上關於沈陽事件的諸多疑問,亟待更真實準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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